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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主城区建立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(郊区无此制度),阶梯价格共分三档,一档为户月用水量18 m3(含18 m3)以内的,执行民用水基本价格,即3.00元/m3;二档为户月用水量18 m3—22 m3(含22 m3)的部分,按3.83元/m3价格执行;三档为户月用水量超过22 m3的部分,按6.32元/m3价格执行。对未实行“一户一表”的分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行政机关、部门、医院、学校等用水按3.40元/m3价格执行。阶梯水量计量周期以年为单位,周期之间不结转。